109年11月09日 科技探索-人臉辨識的相關議題

2020-11-09
2020年11月09日 科技探索-人臉辨識的相關議題
 
現今人臉辨識已經是趨於成熟的技術,自從iphone X與其他裝置中開始使用人臉辨識技術,而在實際應用的範圍卻更加廣泛,公共場合透過監視系統與人臉辨識與個人資料加上AI,掌握人流的技術似乎已經離我們不遙遠了。 人臉並不是每個人秘而不宣的隱私,事實上,我們的容貌在社會關係和人格發展中,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。正因如此,蒙面才往往和不可信任、危險人物等負面印象密切相關。德國、義大利、法國、紐約、香港相繼頒佈,在公共場所或公眾集會中禁止蒙面的法律,也彰顯出公共空間中人臉的公共性。 但公共性並不意味著匿名性的消失。區別於雞犬之聲相聞的由熟人構成的傳統社會,作為由無數原子化個體構成的現代社會,個體更表現出了一種匿名性:儘管個體對其面貌、行蹤、言論毫無隱藏,但個體本身依然擁有他人對其視而不見、聽而不聞的自由。在地鐵中、飯店裡、街道上、電梯間等公共空間,人與人之間的「禮貌性不關注」也早已成為社會基本規範。 但是,隨著資訊技術的發展,包括人工智慧、人臉辨識在內的新興技術,把我們推進了一個「數位人權」的新時代,而「數位人權」又相容著積極和消極的雙重面向,這也衝擊著公共空間下的人們陌生感和匿名性。 數位人權的積極面向,意味著國家對數位人權的推進和實現應有所作為。在人們幾乎無法回避和逃逸出網路化生存的背景下,網際網路如同交通、電力、自來水等一樣,成為一項公眾必不可少的基礎設施。 因此,數位人權要求國家要有所作為,國家有義務和責任建設好網路基礎設施,做好所涉的硬體和軟體工程建設工作,以及提供基於這些軟硬體而延伸和發展起來的各項「網路+」公共服務。 數位人權的消極面向,則意味著人們在大數據時代具有「獨處的權利」。在任何個體接入網路,並拓展自己的生活空間的時候,人們仍有不被審視和窺探的權利、自己的身份,在無關國家和社會安全的情況下,不被辨識的權利、自己的生活方式,不被干預的權利,以及自己的人格利益不被侵犯的權利。在不侵犯國家、社會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,每個個體都會傾向於提高做自己想做事情的能力。 這種「獨處的權利」,使個體享有不被干涉的「消極自由」,展現和發展出自己的獨特人格,保證了社會的包容和多元,讓外表與眾不同(如少數民族、外國人、殘障人),或行為離經叛道者免受歧視。 就如德國社會學家亞明納塞西所言,社會由此才可以承受因社會轉型,帶來的不平等和不公正。「因為它依賴隱形性,而不是可見性;依賴陌生感,而不是親密性;依賴距離,而不是親近」。就此而言,「社會團結建立在陌生感之上」。 然而,日益增多的攝影機和經由算法、大數據驅動的人臉辨識,使得人們從「匿名」走向「顯名」,陌生感消失了,但熟人社會的親密感和安全感卻並未回歸。 人臉辨識技術的應用,可能形成對特定群體的歧視,比如一些具有特殊臉部特徵的群體,或者透過臉部資訊,辨識出其他特殊資訊的群體,就可能成為重點關注的對象。這是因為,無論基於何種算法的人臉辨識,都依賴於大數據,但是大數據並非中立。它們從真實社會中抽取,必然帶有社會固有的不平等性、排斥性和歧視性。 已有研究表明,在人臉辨識中存在種族偏見。在機場、火車站等人臉辨識應用情景中,部分群體的臉部資訊,可能由於系統的算法偏見無法被正常辨識,這些無法被辨識的人,就不得不接受工作人員的審問和例行檢查。除了在對個體臉部掃描時,存在偏見與誤判外,在臉部辨識後所享有的服務中,也可能存在歧視。 於是,在刷臉時代,曾作為人際交往,和建構信任的通行證的人臉,被攝影機等設備自動拍攝後,生成數位圖像以辨識、認證或覈實特定個體,成為辨識與被辨識的工具。 人臉背後的人格因素,及其所承載的信任與尊嚴等價值被稀釋,被技術俘獲並遮蔽。電腦技術和新型的測量手段,成功地將一個具有獨立人格的人,變成一系列的數位和符碼。此時,辨識的是人臉,得到的是數據,貶損的是信任,這正是人臉辨識可能震動世界的現實危機。 事實上,在考慮人臉辨識技術時,我們不僅應該思考什麼是合法的,還應該思考什麼是道德的。當下,人臉辨識已經給社會治理帶來嚴峻的挑戰。其在應用時涉及到的重要個人資訊,和對數位人權實現的影響,都提示我們應真正找到人臉辨識的正當性邊界,提醒我們做到審慎適用。 面對人臉辨識技術,我們既要以積極的態度面對科技的進步,使其有利於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,更要謹慎地面對其可能給現代社會帶來的新風險。既不能讓技術自身不受任何限制地發展,也不能讓應用該技術的產業「野蠻生長」。 或許,我們只有在不同場景下細緻辨析其風險所在,才能更好地控制它、馴化它,使之始終不離科技為人的正道。
 
文章來源:http://3smarket-info.blogspot.com/2020/11/blog-post_84.html